王源名誉维权案胜诉 被告就不当言论发文致歉
4月3日,根据海淀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王源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胜诉,判决两名被告需连续30日在其首页向王源致歉,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源支付精神损失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
4月3日,按照海淀法院平易近事判决书显示,王源信用权纠缠一案一审胜诉,判决两名被告需持续30日在其首页向王源致歉,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外向王源付出精力丧掉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投递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
4月23日,王源信用维权案被告在微博发文,向王源致歉,暗示:“本人现依照北京市海淀区大众法院京0108平易近初3108号判决书之判决成果,就本人在本人微博中发布的关于王源师长的不妥辞吐,向王源师长致歉。 ”
相关资讯
评论
- 评论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