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玲名誉权案胜诉 被告需连续30日公开道歉并赔偿25万元
7月25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通报了林志玲与北京新氧万维科技咨询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判决书,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2日作出裁判,判决被告连续30天向林志玲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经济损失25万。
7月25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传递了林志玲与北京新氧万维科技征询有限公司等一审平易近事判决书,北京旭日区大众法院于2019年2月12日作出裁判,判决被告持续30天向林志玲果真赔礼报歉并付出经济丧掉25万。
按照判决书相关信息,被告在收集平台上发布名为“志玲姐姐和baby昔时还没整的这个部位是想告知咱们早年模特界盛行狂野风吗”,更有视频为证指出林志玲多个部位接收过整形办事。林志玲方是以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果真赔礼报歉延续90天,并且补偿经济丧掉100万元以及公道维权用度5万元,精力伤害劝慰金100万元,总计205万的补偿。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持续30天向林志玲果真赔礼报歉,并在要在判决骚人效之日起七日内在补偿被告林志玲经济丧掉25万,此外,100万元的精力丧掉等其他诉求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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